女方身孕期间能否请求离婚? 作者:南召县法院 赵华鲜 发布时间:2010-11-08 11:23:42
编辑同志:
我与X玉玲结婚半年,因感情不和,常常吵架闹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今年7月4日起诉,请求离婚。8月15日开庭时,X玉玲已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分歧,因X玉玲突然呕吐严重,无法进行审理,决定休庭,两天后得知X玉玲已怀孕近两个月了。法官劝我撤销诉讼,待X玉玲分娩一年后再起诉离婚。请问,我还能继续请求离婚吗?
群生
群生同志:
根据《离婚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作为被告的X玉玲已怀孕,如果X玉玲仍然表示同意与你离婚,且其意思表示真实的话,法院是可以判决你们离婚的,你们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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