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其他3名被告人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之子王某某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详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王某某被关押后,被告人王某为使儿子逃脱法律追究,指使自己的朋友李某、刘某和李某某书写了证明王某某没有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言。2010年1月27日,王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时,被告人王某再次让李某等3人出庭,并按照各自书写的虚假证言当庭作伪证,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刘某、李某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