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法院五项措施规范合议庭评议案件工作

  发布时间:2009-03-02 09:27:04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唐河法院针对以往合议庭评议案件组织混乱、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合议庭成员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研究制订了《合议庭评议案件规范》,对合议庭评议工作进行严格规范。

一是规范合议庭人员组成。除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外,其余所有案件,必须由3名审判员或3名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庭长、副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时,应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

二是规范合议庭评议时间。除当庭评议以外,无特殊情况,合议庭必须在案件庭审活动全部结束后的3天内进行评议,坚决杜绝人为因素耽误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内容。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对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的确认、事实的认定、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法律适用及案件的处理结果等进行讨论决定,评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杜绝评议的随意性。

四是规范合议庭决议的审阅、签批。对合议庭评议形成的决定 ,由主审人将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等案件材料送庭长和主管副院长审阅,主管副院长签发有关法律文书。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审阅后不同意合议庭意见并提出复议的,合议庭必须进行复议。经复议,合议庭意见仍与庭长或主管副院长意见不一致的,由主管副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是规范合议庭评议记录。要求书记员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地记录合议庭评议的过程及内容,不得遗漏或误记,如发现遗漏或误记的,必须及时补正,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签字。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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