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20元 换来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0-11-08 15:35:43


2010102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李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62821时许,被告人李转伙同宋占文(已判)共谋抢劫过路外地司机的钱财,后二人窜至十二里河桥处,在十二里河桥头,被告人李转持刀,宋占文持啤酒瓶、拦住从此路过的湖北牌号货车,威胁、殴打司机王某及乘坐人马某,抢走现金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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