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验合格与否 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0-11-08 16:00:35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予以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予理赔的免责条款,拒绝对被保险车辆赔偿。据从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获悉,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桐柏县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桐柏营销部向事故车辆所有人毛集林场派出所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险、第三者责任险、汽车损失险、乘坐人责任险共计436893.71元。

20094月,桐柏县毛集派出所豫R7068警轿车在大地保险合同桐柏营销部(下称保险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非营运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1800元;驾驶员和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在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毛集林场派出所进行说明和提示。

20101514时许,毛集林场派出所司机仝某驾驶被保险警车时,与路南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二死二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毛集林场派出所向死者家属和伤者赔付共计881150元,支付车辆修理费及施救费13339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后,毛集林场派出所诉诸法院。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毛集林场派出所与保险公司产生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有效。现毛集林场派出所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故对毛集林场派出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称毛集林场派出所事故车辆未在检验期检验,其责任应予免除的意见,但未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且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合格,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对毛集林场派出所无约束力,保险公司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桐柏县法院随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毛集林场派出所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险、第三者责任险、汽车损失险、乘坐人责任险共计436893.71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既已以合同缴纳了保险费,其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上诉人则应依合同进行理赔。该事故车辆检验与否与本此事故无关,因事故的发生,系司机仝某的责任,而非车辆的问题。上诉人也未依法履行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的义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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