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开除合理么?

  发布时间:2010-11-09 16:20:25


编辑你好:

我是某儿童玩具厂的职工,工厂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作出加班通知:本厂取得大量订单,必须在短期内完成交货,故决定每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拒绝加班的员工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该厂的加班是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拒绝该厂的加班要求,该厂遂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工厂这么做合理么?                 

                           小 

小王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行,并且还必须把延长工作的时间限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根据你诉说的情况,该儿童玩具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不合法;其每日加班2小时的决定也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该单位也不存在《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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