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同居怀恨他人将自己的儿子带走,并携带凶器及易燃物品欲焚烧他人房屋的被告人王长贵因犯放火罪,11月9 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等费用2000余元。
被告王长贵,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因怀恨樊某(曾与王长贵同居)将自己的儿子带走,便携带剥羊刀、打火机、汽油、柴油等物品,骑自行车窜至新野县上庄乡田庄村樊某的母亲李某的家中报复。被告人翻墙进入李某的院内,将柴油倒入盆中,用李某挂在院内绳子上的两件衣服蘸上柴油,将其中一件衣服放在李某家堂屋门口,用竹竿将另一件衣服挑起挂在李家堂屋前檐的梁头上,把盆里剩下的柴油泼向东房屋窗户内外,李某闻到油味大,出门后发现被告人王长贵便大声呼救,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剥羊刀朝李某身上扎,致其身上多处轻微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长贵因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长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