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被拒生盗心 被判徒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11-10 09:14:51


张某向朋友借摩托车被拒后,遂盗走该车,11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新野县上港乡一棉纺厂向朋友刘某借摩托车,被刘某拒绝。等刘某回到车间上班后,被告人张某到棉纺厂车棚内将刘某的摩托车盗走。后张某将该摩托车交给齐某让其出售,张某的父亲知道后将该车要回交给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87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587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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