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本应协商解决,但焦某却一时冲动打伤他人,11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因雨后田地排水与邻居胡某发生纠纷,后焦某打了胡某一个耳光,造成胡某右膝跪地,倒在地上,致胡某右下肢受伤。经鉴定,胡某右下肢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焦某赔偿被害人胡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焦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