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琐事生纠纷 菜刀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11-11 10:50:34


20101110,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军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9122240分许,被告人杨军新酒后因琐事与杨全利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杨军新到杨全利家用菜刀将杨全利头部、颈部砍伤。经鉴定,杨全利面部及颈部的损伤均为轻伤,头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军新赔偿被害人杨全利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军新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军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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