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内弟家有现金,便于晚上携带汽油、扒钉去盗窃,得手后为毁灭罪证将准备好的汽油泼洒现场实施放火后逃离。11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红森(化名)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徐红森,系内乡县夏馆镇某村人。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徐红森听妻弟女儿说她家一楼北边那间房屋三斗桌抽屉里放有现金。便于2010年4月8日23时左右,携带汽油、扒钉作案工具窜至妻弟家,趁其家人熟睡之际,将妻弟放置在堂屋北间靠南墙的三斗桌抽屉里面的2600元现金盗走,后为毁灭罪证用汽油泼洒现场实施放火后逃离,被害人家属发现后将火扑灭。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红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红森为毁灭罪证,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