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强奸精神病妇女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0-11-12 14:07:29


20101111,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李祥延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祥延,男,198072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201045日晚,在新野县王集镇冯集村附近,被告人李祥延遇到精神病妇女陈某,遂骑摩托车将陈某带至自己家中,当晚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清晨,被告人李祥延和其父将陈某从家中架出,扔于路边。经鉴定,被害妇女陈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性自卫能力丧失。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祥延明知被害人陈某系精神病患者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经查,被害人陈某经刑事医学鉴定,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性自卫能力丧失。尽管被害人张某在与被告人李祥延发生性关系时头脑清醒,且在案发后能够清楚回忆当时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认被害妇女陈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被告人李祥延明知被害人张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是否反抗,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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