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两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连续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的被告人赵士勇,犯盗窃罪,11月1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士勇,系新野县王集镇人。被告人赵士勇曾因两次盗窃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士勇窜至新野县城建局单元楼下,盗窃张某价值2429元的“隆鑫”牌两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士勇窜至新野县西环路航运路口西单元楼,盗窃熊某价值2807元的“宗申”三轮车一辆。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月13日下午1 6时许,被告人赵士勇窜至新野县幼儿园门口,盗窃赵某价值1593元的“王牌”电动车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赵士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民财物价值6829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士勇曾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