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8月22日晚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海军受李冰(另案处理)指使,伙同孙明军、陈建义、赵彤彤、陈士彦(四人已判刑)和贾俊、宋利发、小元(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窜至新野县城嵩源西餐厅门前。被告人刘海军持钢管将赵永全的面包车砸坏,其他同案犯持刀将赵永全砍伤。经鉴定,赵永全双上肢的损伤为重伤,面包车的损失为232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海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海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