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的刑事案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赵海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海松系西峡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一名业务员。2007-2009年期间,赵某经手先后三次向某钢铁公司发脱氧剂共计130.5吨,货款共计17.8万元。货款领取后,仅向公司缴纳8.5万元,挪用9.3万元购买冶金公司脱氧剂销售给顺发公司,赵某从中渔利。直至案发后,才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如数归还。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海松身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资金已退还,积极认罪,深刻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