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单位的机器,便伸出“黑手”,孰料伸手即被捉。11月18日获悉,邓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赵某、刘某均系邓州市某公司职工。2010年3、4月份,两人预谋后,利用上夜班之机,先后两次盗窃该公司细纱吸棉风机共计五台(每台价值1024元),后由赵某销赃,二人获款分肥。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5月3日凌晨2时许,二人预谋后再次盗窃该公司细纱吸棉风机三台,但在抬运风机时被该公司巡逻人员发现,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