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这仨把“黑手”伸向公用电信设施,孰料“一触即伤”。11月19日获悉,邓州市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7年2月16日和3月17日晚上,被告人井某伙同张某二人(均已判刑)分别到邓州市彭桥镇,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价值134元,间接损失价值475776元),造成59户用户电话全阻,用户通信中断126小时。2010年5月26日,井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井某结伙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井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