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有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5月23日,被告人周有发与文博等人一起在新野县沙堰镇赵湖村办事,发现宗义建经销的高巧牌农药标示不全,怀疑是王集镇樊军虎被盗农药,宗义建之父宗典奇搬起农药准备转移,周有发与文博予以阻拦,后发生厮打。宗典奇持砖头将周有发的头部打成轻微伤,周有发用拳头将宗典奇牙齿打掉。经鉴定,宗典奇口腔部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有发赔偿宗典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有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周有发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