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消烦恼 司法为民促和谐

——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南阳中院得以调解

  发布时间:2010-11-22 14:57:04


“魏法官,看到你们为这个案子来回奔波,我也于心不忍呀,就按你们说的意见办!”前不久,潘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握着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魏春光的手感慨地说道。

原来,我市一家水泥厂因拖欠银行欠款被告上法院,法院对该厂抵押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潘某出资170余万元,以一家企业的名义竞拍成功。20071月南阳中院将水泥厂的房产、所占用土地以及拍卖的生产设备过户给该企业。随后,潘某成立了一人制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厂职工得知厂子被卖后,多次组织上访,并与潘某的水泥公司发生冲突,接管了该厂。

20094月,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水泥厂赔偿其支付的竞买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诉讼请求。水泥厂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

接到该案后,南阳中院非常重视,多次组织经办法官和执行局的同志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案情,认为该案当事双方之前已经发生过多次群体性冲突,情绪比较激烈,如果简单的按照审判程序就案办案,很可能会激化一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引发更大范围的冲突。为此,南阳中院院长庞景玉、常务副院长卢光明、副院长刘鹏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找准问题症结,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该案经办法官魏春光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当事人采取交叉走访的方式,全面了解案情和各方当事人的诉求。经过与当事人多方沟通,了解到水泥厂要想经营下去,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而水泥厂之前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一直掌握在潘某的手中。掌握了这一情况后,合议庭就围绕生产许可证这个争议焦点,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苦口婆心地劝说和协调,当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水泥厂将竞买款、生产许可证办证费用支付给潘某,潘某将生产许可证交付给水泥厂,并协助办理年检、过户等手续。

拿到调解书的水泥厂负责人高兴地说:“通过调解这种方式,不仅圆满解决了当事双方最为关切的问题,而且减免了一半诉讼费,真该好好感谢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好法院、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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