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渣井盖伤人 市政管理处埋单

  发布时间:2010-11-22 15:08:06




修路本是方便百姓出行的民心工程,但在施工中把关不严,使用次品的修改设施,便有可能是一个害人工程。11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劣质路面窨井盖导致的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由南阳市政管理处赔偿原告杨某3332.8元。

201054下午,骑自行车的杨某在通过一铁路桥下时,不慎陷入路面窨井盖破损的排水沟内,造成肱骨骨折,该破损的窨井盖系用水泥加竹条制成的劣质产品,原告杨某以南阳市政管理处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为由,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合计546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道路交通设施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阳市政管理处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人,在该铁路涵洞道路改扩建工程建成通车后,对该路段的维护、管理存在瑕疵,又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原告杨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332.8元。

南阳市市政管理处以工程竣工后,施工方没向相关单位办理验收和移交相关手续,认为应由该路段的发包单位南阳市建委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南阳中院在二审中认为,上诉人市政管理处作为南阳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产权人和管理单位,依法对该区域内的道路负有维护管理之责,其上诉称事发路段维修工程竣工后,未办理相关验收及移交手续,但维修道路不存在产权及管理权移交问题,故应当认定事发路段的管理权归上诉人市政管理处,再者,上诉人管理的路段,因其与其他管理部门相互推诿,通行很长时间后,仍不予验收和管理,致使用水泥加竹条制成的劣质井盖投入使用,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由此造成被上诉人杨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图为被上诉人杨某向法庭出示用水泥加竹条制成的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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