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赔偿又起诉 原告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24 10:16:09


打工期间被人致伤,双方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后,又起诉要求赔偿。1122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董建林的诉讼请求。

县城董建林在李飞的养殖场干活,在干活过程中,杨锁子往楼下扔一块大理石板,恰好将正从此处经过的董某头部砸伤。董某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元,均由杨锁子进行了支付。为赔偿事宜,双方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杨某给付董某5000元,此后双方不再为此事追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董建林与被告杨锁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杨锁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使协议履行完毕。为了鼓励公民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对公民之间合法的和解协议,应维持其效力,不得随意撤销。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