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被判徒刑赔偿十四万

  发布时间:2010-11-24 10:22:54


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与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被告人王建伍,犯交通肇事罪,112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000元。

被告人王建伍,系新野县人。20107142l45分许,被告人王建伍无证醉酒后驾驶豫R25181吉利金刚银灰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野县纺织品公司门前处,与同向行驶陈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王建伍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严重胸腹部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新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建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建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000元。

被告人王建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以上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