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马景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马景磊,男,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4日下午,新野县上港乡齐花园村的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在上港街一网吧上网时看见电脑旁边有一部手机,齐锦明顺手装在口袋里,后被告人马景磊伙同马彬、陶建全等人一起来问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是否拿手机了,并殴打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齐锦明把手机还给马彬。李祥秀得知此情后,在上港乡运粮河桥头发现逃跑的齐向春,伙同被告人马景磊与马彬殴打齐向春并称要送派出所处理,齐向春同意私了。马彬遂电话联系芦伟国让其帮忙处理,芦伟国问明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的身份后又给梁全焕打电话并让其联系了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的家人,后三人的父母相继赶到,芦伟国以齐锦光、齐锦明、齐向春拿别人的手机了,如果经公要坐牢,经私三家拿2万元,后经三家家长向芦伟国说情,芦伟国同意拿12000元,并称当晚付5000元可以见到三个小孩,且让人将三个小孩带至上港乡运粮旅社,期间,马彬将齐锦明打伤。当天晚上,三家凑了4000元通过梁全焕给芦伟国,芦伟国放三人回家。2月25日晚,芦伟国、梁全焕打电话催要下余的8000元时被抓获,并追回赃款630元。经法医鉴定,齐锦光左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齐锦明头部、左下肢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梁全焕退出下余赃款。被告人马景磊于2010年9月7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马景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马景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景磊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核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