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位农家妇女,因多年不孕到某市一家医院看医生诊断,在吃药还没有怀孕的情况下,这家医院为宣传不孕不育的妇女吃了他们的药物如何马上见效,就把我的照片和我已怀孕生子的情况在一刊物上介绍了出去,我看到后十分生气,请问:这种侵犯我肖像权的行为我该如何要求赔偿?
河南一读者:山花
山花同志: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专有的制作、使用其肖像并排除他人干涉、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家医院为了达到宣传不孕不育能治好多种不孕不育妇女吃药见效的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在吃药无效和未经你许可的情况下,而这家医院就把您的肖像刊登在了某刊物上,以达到宣传和营利的目的,这种行为显然给你精神上,名誉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有权要求这家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费。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