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家住内乡县的张三刚夫妇为感谢南阳中院行政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程搭长途汽车来到南阳中院,将一面“秉公断案、不徇私情”的锦旗送到了行政庭法官的手中。
原告张某系张三刚之子,张三刚和吴富娟为再婚,1987 年婚后生女儿张女,张女和张某是同父异母兄妹。1996 年,内乡县城统一规划,县政府决定改造临街房屋,张三刚和吴富娟夫妇之房屋也在临街房改造之列,但张三刚无钱改造,随后张三刚夫妇接受吴富娟娘家人愿资助建房,并订立协议,约定房子建好后房屋归第三人张女所有,张三刚和吴富娟夫妇表示同意。房屋建好后,2001年7月,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2月,张某与张女为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某不服作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着重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了核实,认为张某主张诉争房产所有权证据不足,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了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