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尹浩然、乔建颖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6月3日晚,被告人尹浩然、乔建颖伙同吴军虎、台汉田、吴安富、李子强、乔运明(均另案处理)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新野县王庄镇水台子村小学附近时,发现从湖北方向驶来三辆由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村民边义进、边勇进、边峰烨、张全安等人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尹浩然、乔建颖等人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阻碍收割机通过,并强行向机主索要现金,遭到拒绝后,尹浩然、乔建颖伙同他人对边义进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边义进、边勇进、边峰烨、张全安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尹浩然、乔建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浩然、乔建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