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权案,被告人吴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2月,被告人吴斌利用其担任新野县汉城办事处芦庄村7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本组位于苹果园东坑630平方米土地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白建阳,被告人吴斌收到3万元后,将该款隐匿侵吞。案发后,被告人吴斌将赃款退还。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斌身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集体财产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吴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