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之财不可贪,可是河南省社旗县的郭某、郭某某二人,却自作聪明的买卖一辆赃车,最终难逃法律的惩处。2010年11月28日社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二人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以57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郭某某手中购买一辆来历不明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然后又以11600元转卖给下洼乡的王某(另案处理),经上网比对,该面包车为河南省栾川县赤土店乡药湾村村民刘某于2009年12月7日被抢劫车辆。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8920元。另查明,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