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影楼弄丢婚礼录像光盘 被判赔偿新人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10-11-29 16:42:21


本报南阳1125电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弄丢婚礼照片、录像光盘的婚纱影楼赔偿一对新人精神损失费2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1028,张某、刘某二人到一婚纱影楼预定次日婚礼现场的拍照、摄影服务,双方签订了婚礼企划书。在婚礼现场,影楼派员工进行了拍照和摄影,并制作了光盘。但后来影楼将该光盘丢失,无法交给一对新人。

法院审理认为,婚礼时所拍摄的照片和光盘对个人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和保存价值,现影楼未能将婚礼照片和光盘交付委托人,给委托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南阳中院  卢国伟 谭金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6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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