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11月25日电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弄丢婚礼照片、录像光盘的婚纱影楼赔偿一对新人精神损失费2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8日,张某、刘某二人到一婚纱影楼预定次日婚礼现场的拍照、摄影服务,双方签订了婚礼企划书。在婚礼现场,影楼派员工进行了拍照和摄影,并制作了光盘。但后来影楼将该光盘丢失,无法交给一对新人。
法院审理认为,婚礼时所拍摄的照片和光盘对个人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和保存价值,现影楼未能将婚礼照片和光盘交付委托人,给委托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南阳中院 卢国伟 谭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