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是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初级中学的教师, 2008年1月15日上午,匡某酒后在河南省新野县中国银行营业部支取该学校 “两免一补” 公款163770元后,乘出租车回到位于新野县沙堰镇初级中学家属楼的家中,匡某将163770元分开放后,就睡下。下午5点30分左右,匡某的妻子及女儿回到家中,看到匡某仍在睡觉。晚上7点左右,匡某吃晚饭时,想起拿回来的163770元钱,随即在家中翻找,仅在冰箱中找到3770元。匡某让其妻继续找,自己到楼下两次向新野县公安局110报警称,自己在新野县中国银行营业部支取的新野县沙堰镇初级中学的“两免一补”公款16万元在家中被抢。后经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侦人员现场勘验,在匡某家厨房的钢精锅内找到16万元现金。现涉案的16万元已经发还新野县沙堰镇初级中学。
谈案
学校的钱款虽然如数归还,但是对于匡某的行为的定性,各方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理由:1、匡某当日取款拿回家中,有新野县会计局开出的支票及该局10余人在场知情,在中国银行支取现金留有签字,回家时同校老师王晓前看到等情节,处于相对公开状态;2、匡某该种方法并不能达到贪污该笔公款的目的,匡某作为学校财会人员,对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知,其本人将公款带回家中,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如果发生意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主观思想应通过具体行为表现。从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难以推导出匡某非法占有的故意。匡某将公款带回家中,因醉酒倒头便睡,其妻回家后将其叫醒,匡某才想起钱的事情,连同其妻子一同寻找未见,拨打报警电话。而该款放在家中并不特别隐秘的地方,公安人员经过搜查便找到,如果说匡某确有贪污,完全可能将钱隐藏在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因此说,匡某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并不明显,也不明确。另一种意见认为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本案实际,该款又完整回归学校,视为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释法
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具体犯罪方法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将谎称公共财物被骗、被抢,实际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列为贪污罪的一种犯罪手段。从表象看,本案符合该种犯罪手段,实质上并不能成立。谎称公共财物被抢,实际为自己占有的行为作为贪污的犯罪方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谎称财物被抢的地点和途径应当符合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排除财务人员自身的过错,不致于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这样采用各种方式方法才能够达到贪污的犯罪目的。2、谎称公款被抢的同时将公款深藏,采用通常方法不能发现。就本案而言,匡某酒后将公款带至家中是一种违法财务制度的行为,造成公款灭失,本人应当依照财务制度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匡某将公款放在其家中的厨房内,经过简单的搜寻便被发现,其行为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因此,不符合刑法学中谎称被抢而占有财物的贪污手段,对匡某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认定,可建议公安机关以及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