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万元引发“抚养权争夺战”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12-01 10:51:03



图片来源:大河报 作者:系大河报记者郭启朝


图片来源:大河报 作者:系大河报记者郭启朝

备受全国关注的“孤女争夺战”,于1130法槌敲定。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杨华的监护资格;驳回其诉讼请求;柳满婷的监护权由被告张景付行使。

            

原告杨华,女,生于1978821,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双井村。

被告张景付,男,生于1966413,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油坊村长岭组。

原告杨华诉称,199710月,原告被拐卖到南召县留山镇官坡村黄土组与该村村民柳秀军同居。199934日,原告生下女儿柳满婷。同年8月中旬,原告通过自救方式返回湖北省利川市居住至今。期间,柳秀军将柳满婷寄养在其姐姐柳秀勤家,自己前往山西煤矿打工;柳秀勤在其夫张景保去世后,与张景保之弟张景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2006年柳秀勤发生车祸死亡。20095月,柳秀军也因故死亡后,留下32万元赔偿款而引发了柳满婷抚养权纠纷。经新闻媒体披露报道后,原告才知柳满婷随被告生活的情况。被告目前单身,考虑柳满婷学习生活成长环境,请求判令被告将柳满婷交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景付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柳满婷的生母,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使其是生母,也从未尽过做母亲的责任,与孩子也无感情。原告的行为属于遗弃,其争夺监护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孩子的幸福和快乐成长,而是为了侵占孩子父亲留下的抚恤金。因此,请撤销原告的监护资格。

           

南召法院受理原告和被告监护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证。22010522法院为另一案对原告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19997月的座谈笔录1份,证明原告经留山镇官坡村村支书韩中杰、村主任王国俊、黄土组组长楮青伟及被告之姐张景瑞等人现场指认,证明原告十年前被人骗至留山镇官坡村与柳秀军同居并生下柳满婷的事实。4、拷贝自“爱心网站”的光盘1份,证明内容同证明3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南召县留山镇油坊村民居委会的证明1份,指定被告为柳满婷的监护人。2、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2010531被告已与南召县城郊乡女子杨国华结为夫妻。3、委托书1份,内容为“委托人  杨华  关于抚养柳满婷一事,我永远放弃抚养柳满婷的一生。由此,我特委托她的亲叔父柳秀德、婶娘张小瑞抚养其终身。特此委托  委托人:杨华  2009921

法院调取的证据有,经被告申请,柳满婷出庭,表示:“跟着被告十几年了,一(学)会说话都问他叫爸,平时他对我很好,我愿意跟着我爸生活。我一直就没见过杨华,平时她没跟我联系过。”

根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华系湖北省利川市人。1997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南召县留山镇官坡村与该村村民柳秀军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117,原告生下女儿柳满婷;8月中旬,原告离开南召县,返回利川市定居;从此,原告没有对女儿履行任何监护职责,也中断了女儿的联系。20003月,柳秀军将女儿送与其姐柳秀勤及被告张景付代养(此前,柳秀勤与被告张景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己外出打工;2006107,柳秀勤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954,柳秀军在山西煤矿上发生安全事故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32万元,除去丧葬等费用,下余29万元。原告得知该情况后遂向法院提出抚养女儿柳满婷的请求。庭审中柳满婷表示愿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2010531,被告张景付与南召县城郊乡女子杨国华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

           

南召法院认为,对于监护权纠纷,应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原告杨华系柳满婷的亲生母亲,是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照顾柳满婷的生活,尽具体监护义务;但原告在柳满婷出生七个月后即离开柳满婷,十一年来既不照顾柳满婷的生活,也不与柳满婷联系,不履行任何监护职责,仅在知道柳满婷的亡父遗留下29万元赔偿款及柳满婷的现状后,才提出了抚养柳满婷的请求。被告张景付在辩称中以原告多年以来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申请撤销原告的监护资格,被告的辩称系一个独立的请求,考虑到原告住所地在湖北省,与被告距离较远,来往不便,为减少诉累,依法、及时、全面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出发,法院对原、被告的两个请求一并解决。因原告不履行监护职责已达十一年,故法院对于被告撤销原告监护资格的申请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原告抚养柳满婷的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张景付抚养柳满婷十年有余,与柳满婷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柳满婷提供了一个较为适应与信赖的生活、成长环境;且柳满婷已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也有能力选择随谁生活,庭审中柳满婷态度坚决地表示愿随被告张景付生活;故无论是从柳满婷对现有生活条件、成长环境的熟悉程度和适应程度等客观条件看,还是从柳满婷的主观意见出发,柳满婷的监护权由被告张景付行使更有利于柳满婷的健康成长,且不损害柳满婷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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