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连续抢夺他人财物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12-01 11:14:37


在光天化日之下,竞公然飞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的被告人罗田红、罗军坤犯抢夺罪,1130日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1000元。

被告人罗田红、罗军坤均系新野县前庙乡人。20106115时许,二被告人伙同张某、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骑两辆红色速卡迪摩托车窜至河南省油田钻井公司门前,将骑电动车的油田设计院女职工闻某内装现金500余元。价值765元的摩托罗拉E1型手机一部的挎包抢走。71718时许,被告人罗田红伙同高某、李某、王某、张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分骑两辆红色速卡迪摩托车窜至社旗县长虹桥南,趁坐在同事自行车后的张某不备,由王某抢夺张某随身携带的白色皮包一个,内装现金4580元,价值1036元的黒色CECT-Q86型松立mp4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总价值5616元。8813时许,被告人罗田红、伙同李某、高某合骑一辆红色速卡迪摩托车窜至湖北省枣阳市西二环路附近,罗田红伸手从骑电动车的唐某身上抢走红色皮包一个,内装现金800元,价值655元的大显X608手机一部,雅斯会员卡等财物,总价值1455元。

被告人罗田红、罗军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其中罗田红参与抢夺三起,价值8336元;被告人罗军坤参与抢夺一起,价值1265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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