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原公路局长吴建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0-12-01 15:22:28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宛城区法院一审对河南省邓州市原公路局局长吴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中院判决下发后生效。

被告人吴建伟,男,生于1966810日,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河南省邓州市交通局原党组成员、公路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5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

宛城区法院一审查明,2005-2009年间被告人吴建伟利用其公路局局长的职权先后5次帮助他人获得道路建设及绿化项目施工权,非法收受答谢29.5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吴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建伟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认为吴建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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