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农村,饭场是村里人交流信息,互通消息的公共场所。而文中两位当事人却在晚饭场中因为观点不同而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并用手中饭碗砸伤他人的案件。12月1日获悉,南召县法院审结这两起因发生争执,被告人获刑又赔钱的案件。当事人后悔不迭,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2009年8月2日晚19时左右,南召县乔端镇白水河村被告人张大可与本村杨某同在村里饭场上吃饭,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大可用手中的饭碗砸中杨某头部,经公安机关法医技术鉴定:杨某头部单个创口为7.0cm,损伤系轻伤。2009年8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0元,杨某予以撤诉。
2010年7月18日晚19时许,南召县云阳镇陈沟村村民在吃晚饭过程中,被告人杨奇及其弟弟杨军与邻居杨大明因琐事发生口角,杨大明的儿子杨飞与其朋友李某等人闻讯后相继赶到现场,杨飞与杨军为此发生厮打。被告人杨奇看到发生打架后,且对方人多势众,即持手中白瓷饭碗砸在李某头部,致其头面部皮肤裂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系轻伤。2010年8月5日,被告人杨奇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奇赔偿李某一切经济损失15000元,李某不再追究杨奇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可、杨奇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均不能理智对待,而是采用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两被告都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判决两被告人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大可管制一年,判处杨奇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