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予以明确

  发布时间:2009-03-04 16:11:10


笔者所在的淅川法院2004年以来共受理涉及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31件,通过对这类案件的调查,笔者发现相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分配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是产生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建议最高法院应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出台补充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予以明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权利人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不够明确。虽然《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理论上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性质按《继承法》进行分配,但由于《解释》在条文上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故法律的引导作用并未实际发挥,当事人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因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认识差别较大,容易形成纠纷。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最高院以批复形式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明确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应进一步明确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规定死亡赔偿金由《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出请求,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提出死亡赔偿的请求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继承顺位的继承人享有请求权;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亲血亲享有请求权。

2)应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完全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均等原则。当事人请求分割死亡赔偿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的前提下,还要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这就是说,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平均分割是基本原则,但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只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被扶养得到了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后,如果再进行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可能会造成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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