蝇头小利结宿怨 一时冲动把牢坐 作者:南阳市中院 周览子 发布时间:2010-12-06 14:25:57
2010年11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杜秋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被告人杜秋生,男,1988年8月8日出生,系河南省方城县农民,平日以走街串巷卖肉为生,一日,杜秋生骑车卖肉行至方城县赵河镇大齐庄村,遇见同样以卖肉为生的肖成立,肖成立到杜秋生跟前问杜秋生的肉卖啥价钱,杜秋生没说话,肖成立出手打杜秋生,杜秋生顺手从自己摩托车篓内拿出卖肉用的木柄尖刀,向肖成立右大腿扎一刀。肖成立受伤后返回自己摩托车上拿着刀准备回来砍杜秋生,但走了两步就倒在地上。杜秋生把刀放回摩托车篓内,拨打“120”、“110”后离开现场。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秋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此予以支持。杜秋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肖成立先打杜秋生,挑起了事端,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杜秋生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杜秋生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以被告人杜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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