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方城县的刘某在社旗县某企业打工,他却心生贪念,盗窃工友的手机。可是他确实是个倒霉小偷。第一次盗窃的手机在回家的路上被他人盗走,第二次盗窃的手机被工友找到。2010年12月7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发现和自己同在社旗县某有限公司打工的同车间职工贺某的IPTV手机在车间内放着,即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藏在公司的男厕所内,后被贺某找回。经鉴定,手机价值980元。2016年8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趁同在社旗县某有限公司打工的同宿舍薛某睡觉之机,先后将其一部红色CECT手机手机盗走,CECT手机在刘某乘车回家的途中被他人盗走,经价格评估鉴定,CECT手机价值150元。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能全部退赃,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