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失足少年撑起一片蓝天

——社旗县人民法院未成年帮教工作侧记

  发布时间:2010-12-15 09:43:15


“感谢你们,给了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又能上学……”正在家过周未的李某看见社旗县人民法院回访帮教法官,激动地拉着他们的手哽咽地说。

20103月,16岁的李某看见一个经常欺负自己的学生在前边行走,便顺手拿起地上一块砖头朝他砸去,将其砸成轻伤。该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刑庭的法官们走访了被告所在的学校和家庭,了解到李某在校表现一直良好,没有不良行为,通过帮教,使李某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社旗县法院在众多未成年帮教案例中的一件,该院在帮教未成年时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并积极调动学校、妇联、村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等社会力量对失足少年进行帮教,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找回人生坐标,以新的姿态重返社会。

一、变通审判模式,注重感化教育

社旗县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在失足少年的庭审模式上,适时地变通传统的审判地点、审判方式,采用圆桌模式、座谈模式进行审理,积极营造相对宽松的庭审氛围,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员均用平缓的语调,通俗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指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并为其指明出路,促使其悔过自新,认罪伏法。并在必要且情况允许时,邀请未成年被告的亲属、学校老师以及人大代表等参与庭审,做好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加以改正,重新回到社会的正常轨道上来。

20108月,在审理刘某、黄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一案时,刑庭提前走访了公安、检察机关了解被告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的心理变化,走访被告所在的学校和家庭,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力求掌握其性格特征以及心理特点,寻找被告人易被感化之处。在开庭审理时,邀请了被告人亲属、被告人所在村委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法委未成年犯罪帮教小组成员以及县妇联、团委有关机关代表参与旁听、帮教。庭审中合议庭、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依法、依情、依理进行帮教,以情感化,寓教于审,使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对六名未成年被告宣告缓刑后,县委政法委、县妇联、县团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均表示愿意为六名未成年人得教育、工作提供力所能及得帮助,鼓励他们重返学校学习。对法院寓教于审,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方法和敬业精神表示赞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案后回访,做好联合帮教

该院意识到,帮教失足少年工作不能光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为此,他们与社区联动,与学校、教委、妇联、团委等密切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不定期的深入学校、社区、家庭了解未成年犯的学习、改造和生活情况,教育、鼓励他们树立信心,接受教育,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张某是在校学生,因碍于情面跟随他人实施了对两名在读学生的抢劫,根据同案犯的交代,张某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使用暴力,仅在案发后参与了分赃。在审理过程中,其所在学校给法庭提供了张某平时一直表现良好的情况,并且表示愿意以张某为重点进行帮教。被宣告缓刑后,张某回到学校继续就学。在法官们对其进行定期回访时,张某流露出一些同学对他冷眼相看,觉得很自卑,不想读书的想法。法官们发现这一苗头后,与他多次谈话,希望他不要自暴自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重新做人,并与他所在学校老师联系,共同做好他的心理矫正工作。后据帮教小组的老师以及学校领导反映,张某经与法官谈话后,思想稳定多了,还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公益活动,乐于助人,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开展送法入校,提前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正处在思想相对幼稚单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力较差、易受环境影响、可塑性大的阶段,加上学校学习压力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不足,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何谓犯罪行为认识不足。针对这一现象,该院积极与学校沟通联系,在政法委、政协等单位的协助下,积极入校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青少年讲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犯罪;犯罪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防微杜渐,早期预防未成年犯罪。另外,该院也加强对未成年亲属的法制宣传,使家长们了解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性。

为帮教失足少年,社旗县法院的法官们正以积极的司法实践,为曾经走上迷途的未成年犯送上回归社会的信心,让他们在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关爱下,不断增长才干,净化心灵,直到有一天能够在阳光下又展翅飞翔,重获新生。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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