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婚姻为名,实施诈骗盗窃犯罪,最终落入法网。12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林、王英丽、李红(均为化名)系河南省汝州市人。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光林以介绍婚姻为名,经镇平县高丘镇人刘某介绍,将内乡县马山口镇三岔河村村民王某骗至汝州市,借口女方需要了解男方家庭情况,遂与被害人王某一起在一邮政储蓄所为王某办理了银行卡和存折,张光林采取掉包手段将银行卡调换,后张光林将王某用存折存的10000元用银行卡取走。200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张光林又分别与李红、王英丽等人预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两次窜至内乡县马山口镇诈骗钱财,被告人张光林等人先后以见面礼、路费、彩礼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21300元,财物2430元,共计2373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l9700元,财物3650元,共计2335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以上:被告人张光林诈骗作案2次,涉案价值47080元;盗窃作案一次,涉案价值l0000元;被告人王英丽诈骗作案l次,涉案价值23350元;被告人李红诈骗作案1次,涉案价值23730元。
内乡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林、王英丽、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光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王英丽、李红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光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悉,该案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