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吕迎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吕建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2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吕迎春、吕建会酒后合骑一辆摩托车行至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南张营村和城郊乡吕庄村交界处时,看到黄自胜驾驶一辆装有电视机等家电的三轮车后,二被告人预谋盗窃。被告人吕建会将三轮车上绑家电的绳索拽托后,二被告人又尾随该三轮车向前行驶约200米处时,车上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从三轮车掉下,被告人吕建会将该电视机抱上后,二人逃跑。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2380元。案发后,该电视机已发还被害人。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吕建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迎春、吕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吕建会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