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杨静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0年1月17日下午,新野县王庄镇肖集镇村民乔占利、郭淑英夫妇二岁的儿子乔建楠在王庄镇粮管所门口玩耍时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抱走,后下落不明。2000年2月3日,被告人杨静静之姐杨宁芸带一个叫王景波的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到被告人杨静静家,福建省尤溪县八子桥乡宏田村村民郑清廷听说被告人杨静静家有小孩要卖,便到被告人家以9000元将小孩买走,取名“郑颖琳”,被告人杨静静得好处费500元。经DNA检验,“郑颖琳”血样与乔占利、郭淑英夫妇的血样遗传标记符合遗传规律。2010年6月8日,福建省公安机关将乔建楠解救。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静静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中转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受到惩,被告人杨静静为贩卖儿的犯罪分子提供中转场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