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却不料时间过去刚好四个月零几天,就又驾驶同车号的车再次肇事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12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刚(化名)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卢刚,河南省内乡县人。2010年3月28日11时30分,被告人卢刚驾驶豫RC0891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师岗镇医院门口路段与由南向北的被害人唐某相撞,造成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同日,被告人卢刚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卢刚又于2010年8月3日8时15分,驾驶豫RC0891号低速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师岗镇苗庄村某路口与相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卢刚由于怕坐牢而弃车逃逸,随后又投案自首。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两次各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第二次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第二次肇事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第一次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