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京洋 通讯员赵晖 冯云虎)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时,王某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160多万元。12月23日,因犯受贿罪,她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春节,我省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在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工程招标中中标,并感谢王某在小区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创造了良好施工环境,先后两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30万元。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濮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先后3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40万元。2008年,濮阳市某部门工作人员为让时任濮阳市副市长的王某帮助安排学生工作,送给王某10万元。据悉,从2000年到2008年期间,王某共计受贿人民币164万元、欧元5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局长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全部退赃,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