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面有雨光滑,被告王明春骑摩托车一不当心,把原告李杰撞伤。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41000余元。12月28日,经法院多方的法律思想工作,被告同意赔偿撞伤原告李杰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费用13000余元。使这起因骑摩托撞伤他人的健康权纠纷案,圆满划上了句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所在村委会满意,群众称赞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被告,均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10年7月29日下午,原告李杰在新野县五星镇宋湾村村部北边的南北路上拦下一辆机动三轮车要求乘坐,因有其它原因没有坐成,便向路边走。这时被告王明春驾驶一辆二轮带着宋某行至原告眼前,被告采取刹车措施,因路面有雨光滑,将原告撞倒在地。后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颞顶部广泛硬膜下血肿。原告李杰住院19天,花去各项费用11000余元。原告伤情,经南阳古城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属x级。原告右颞顶部颅骨缺损,仍需二次手术钛网复盖固定术,所需二次手术费和住院费用约10000余元。经五星镇宋湾村调解委员会解决,因双方就医疗费数额分歧较大,调解达不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因被撞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000余元。
立案后,法官经过艰辛取证,在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邀请村民调解委员会及原被告的亲朋好友在场,以理说法,以法服人,终于使原被告清醒地认识到双方各有责任,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