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故跑到敬老院,用铁锨伤人,由于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获得轻判。12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玉良(化名)管制二年。
被告人刘玉良,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1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玉良酒醉后无故窜至内乡县某镇敬老院,用门口的大石头将敬老院的大门砸开个裂口后钻到敬老院内,在院内拿把铁锨,见人就打,将喻某等六位老人打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部门鉴定:其中有三名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刘玉良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