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柳德顺赔偿原告李富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422.55元。
柳德顺和李富强均系西峡县米坪镇村民,二人均以农用三轮车拉石料挣钱养家。2008年10月30日,柳、李二人又和往常一样往磨盘村运石料,当行驶至米坪东沟村与磨盘村交界的上坡位置时,柳某所驾的三轮车车头翘起,无法继续行驶,李某走上前来为柳某帮忙,站在柳某车上为其压车头,柳某倒车时,李某不慎从车头摔落致伤。经鉴定:李富强右尺骨骨折愈合属九级残。
西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富强在被告柳德顺所驾三轮车车头翘起无法继续行驶时为被告帮忙压车头,被告未予拒绝,原告的行为属义务帮工行为。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从事三轮车驾驶多年,应当知道自己被告压住三轮车车头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在压车头的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原、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以6:4为宜。据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