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非诉讼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

——南阳中院出台对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1-06 11:19:44


201011,南阳中院出台了《关于对非诉讼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规定对经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经确认的协议,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或共同委托调解组织以书面形式,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负责审查的部门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及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2、司法确认申请书;3、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章的调解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载明无恶意串通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协议内容造成别人不法损害的原意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意见》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不予司法确认:1、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2、离婚及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和认定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7、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8、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9、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10、其他不应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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