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汪某某先后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南召县城郊乡、南召县马市坪乡、南召县乔端镇、南召县崔庄乡、南召县南河店镇,大天白日,入室盗窃共19起,盗窃数额为5446元。系累犯、多次盗窃、流窜作案的被告人于1月7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城郊乡大庄村马六岗组,连续入室盗窃,在村民李××家盗窃时被发现,逃离现场,而后在村民邢××家盗窃现金150元,在村民王×家盗窃康佳D306手机一部。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0元。
2010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马市坪乡头道河村,连续入室盗窃,在村民乔××家盗窃手表一块,在村民崔××家盗窃现金30元,手机一部。在村民冯××家盗窃现金2800元。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表价值20元。
2010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乔端乡水晶河村拐弯组,在村民席××家盗窃现金65元。
201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南河店镇龙王庙村,在村民冯××家中盗窃现金150余元。
201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崔庄乡周湾村黄土岭组,在村民汪××家盗窃现金200元、手机一部。
2010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崔庄乡周湾村,连续入室盗窃,在下西组村民陈××家盗窃现金70元,在东印组村民闵××家盗窃经旗渠香烟两盒。在北沟组村民韩××家盗窃红双喜香烟三盒,现金120余元。
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白河村大竹园组,在村民张××家盗窃现金360元。
201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余坪村西土桥组,在村民王××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
201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盐湖村河关岭组村民张××家,盗窃现金300余元。
201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连续入室盗窃,在余坪村下庄组村民王××家盗窃现金200余元,在白河村桐树沟组村民张××家盗窃现金400余元。在白河村响水河组村民张××家盗窃现金50余元。
201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窜至南召县板山坪镇阳湖村河关岭组村民张××家,盗窃现金11元。
以上,被告人汪某某入室盗窃19起,盗窃数额为5446余元。其中所盗手机除退还失主王某一部外,其余两部丢失;所盗手表退还失主乔××;所盗香烟被告人汪付海吸食;所盗现金除退还失主邢××150元外,其余5296元被告人汪某某挥霍。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并且多次入室作案,应当从重处罚。但案发后如实坦白自己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