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方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并没有及时通知原告方补充材料,结果行政单位因不作为输了官司。
二0一0年九月八日,原告王某某持房产证过户申请和房产证、协议书、契税票据等有关材料到被告处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将位于南召县城关镇影院街县商务局(原县经贸委)东边集资房西单元二层一套房产过户到赵某某名下。被告方工作人员以原告所提交手续不齐为由未予办理。
南召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南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8日向被告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协议书和契税票,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违反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无具体内容,也未通知补充,故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限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