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丧事前去帮工 鞭炮炸伤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1-01-11 17:17:12


邻家有丧事,热心帮忙燃放鞭炮,放鞭炮过程中嬉戏取闹不听劝阻,意外被鞭炮炸伤。伤者杜某对邻居黄某和另一帮工人许某提起了赔偿诉讼。201012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帮工人黄某向帮工人杜某补偿10000元;许某不承担责任;驳回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西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杜某和被告黄某系近邻。2010525日因被告黄某之父去世,黄某打电话给许某让其到场帮忙。原告杜某得知后主动前去帮忙。526日夜,按风俗黄某及亲朋前去行丧礼。返回时,原告杜某在行进的宾朋中用燃放的鞭炮与行进中的亲朋嬉戏、取闹。现场多人燃放鞭炮。原告杜某走在人群最前面,被告许某走在行进的人群后面燃放鞭炮。当行进的人群行至往原告家去的巷内,正燃放鞭炮的杜某称自己的右眼被鞭炮炸伤,便将自己手中的几串鞭炮交给在场的庞某,就与其家属一同去西峡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被告黄某给原告送去1000元治疗费。原告住院23天,花医疗费4931.7元。2010622日杜某到郑州治疗三天花费1001元。20101012日南阳峡光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杜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杜某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继发青光眼愈后属七级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2010104日原告杜某和被告许某在本组组长庞某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其内容为:甲方杜某  乙方许某 许某给杜某治疗费5000元,以后不再追究乙方责任。

西峡法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许某均系近邻关系,因被告黄某父亲去世,原告杜某、被告许某前去无偿帮工。原告杜某、被告许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了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原告杜某应当明知燃放鞭炮具有一定的危险,而在帮工过程中燃放鞭炮时嬉闹且不听被帮工人黄某劝告,导致自己右眼受伤,对此杜某有一定过错。原告杜某称右眼系被告许某燃放鞭炮炸伤,而在庭审中陈述右眼受伤听别人说是许某燃放鞭炮所致,许某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况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然而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系许某自愿付给杜某5000元的行为,对原告杜某诉请被帮工人黄某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杜某系帮工人,黄某作为被帮工人,在原告杜某右眼受伤不能确定侵害人的情况下,应给于杜某适当补偿,已给原告1000元,结合本案事实,被告黄某应再给付原告杜某10000元补偿为宜。西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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